民國113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37題

我國進口商計畫進口一批貨物,請德國出口商報價。4 月1 日出口商報價電報中稱:〝Offer valid before April 30 FOB Hamburg…

題目

我國進口商計畫進口一批貨物,請德國出口商報價。4 月1 日出口商報價電報中稱:〝Offer valid before April 30 FOB Hamburg USD29 per CTN, 300 cans each CTN, shipment during June from Hamburg.〞進口商4 月2 日回電:〝Counter offer your April 1 FOB Hamburg USD27 per CTN, 300 cans each CTN, shipment before April 24 from Hamburg.〞到4 月24 日進口商仍未收到 回電。根據該貨價有上漲趨勢的預測,進口商於4 月26 日又發電〝Your April 1 offer we accept.〞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1) 因為出口商未回覆進口商4 月2 日及4 月26 日的電報,所以進口商可以在4 月2 日及4 月26 日的電報中選擇對其有利的內容
  2. (2) 儘管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按時回覆,但是出口商的原報價並未由於甲公司的還價而終止,故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是有效的
  3. (3) 儘管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按時回覆,但是出口商的原報價由於進口商的還價而終止,除非出口商對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予以確認,否則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是無效的
  4. (4) 因為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及時回覆,所以出口商的原報價繼續約束其至 4 月30 日,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因而是有效的

官方答案

(3) 儘管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按時回覆,但是出口商的原報價由於進口商的還價而終止,除非出口商對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予以確認,否則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是無效的

解析

依國際貿易契約法原則,要約(offer)一經受要約人提出「還價」(counter offer),即構成對原要約的拒絕,原要約隨之失效。本題出口商4月1日報價有效期限至4月30日,但進口商4月2日還價將價格改為USD27、交運期限改為4月24日前,此還價已終止原報價。出口商未回覆還價,僅代表其未接受該還價,並不使原要約復活。進口商4月26日稱「接受4月1日報價」,實質上是一個新要約而非有效承諾,因原要約早已消滅,須出口商確認才生效。選項1、2、4均誤認原要約仍有效,故選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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