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37題
我國進口商計畫進口一批貨物,請德國出口商報價。4 月1 日出口商報價電報中稱:〝Offer valid before April 30 FOB Hamburg…
題目
我國進口商計畫進口一批貨物,請德國出口商報價。4 月1 日出口商報價電報中稱:〝Offer valid before April 30 FOB Hamburg USD29 per CTN, 300 cans each CTN, shipment during June from Hamburg.〞進口商4 月2 日回電:〝Counter offer your April 1 FOB Hamburg USD27 per CTN, 300 cans each CTN, shipment before April 24 from Hamburg.〞到4 月24 日進口商仍未收到 回電。根據該貨價有上漲趨勢的預測,進口商於4 月26 日又發電〝Your April 1 offer we accept.〞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因為出口商未回覆進口商4 月2 日及4 月26 日的電報,所以進口商可以在4 月2 日及4 月26 日的電報中選擇對其有利的內容
- (2) 儘管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按時回覆,但是出口商的原報價並未由於甲公司的還價而終止,故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是有效的
- (3) 儘管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按時回覆,但是出口商的原報價由於進口商的還價而終止,除非出口商對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予以確認,否則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是無效的
- (4) 因為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及時回覆,所以出口商的原報價繼續約束其至 4 月30 日,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因而是有效的
官方答案
(3) 儘管出口商未對進口商4 月2 日的還價按時回覆,但是出口商的原報價由於進口商的還價而終止,除非出口商對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予以確認,否則進口商4 月26 日的接受是無效的
解析
依國際貿易契約法原則,要約(offer)一經受要約人提出「還價」(counter offer),即構成對原要約的拒絕,原要約隨之失效。本題出口商4月1日報價有效期限至4月30日,但進口商4月2日還價將價格改為USD27、交運期限改為4月24日前,此還價已終止原報價。出口商未回覆還價,僅代表其未接受該還價,並不使原要約復活。進口商4月26日稱「接受4月1日報價」,實質上是一個新要約而非有效承諾,因原要約早已消滅,須出口商確認才生效。選項1、2、4均誤認原要約仍有效,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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