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丙級 學科
第50題
有關L/C 押匯單據之提示期限,若L/C 未做規定,依UCP600 第14 條c 項規定應於下列何時提 示?
題目
有關L/C 押匯單據之提示期限,若L/C 未做規定,依UCP600 第14 條c 項規定應於下列何時提 示?
- (1) 裝運日後15 日內
- (2) 裝運日後不遲於21 日
- (3) 裝運日後3 日內
- (4) 裝運日後7 日內為之
官方答案
(2) 裝運日後不遲於21 日
解析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c 項規定,若信用狀未規定提示期限,銀行不得接受發票日期(或裝運日)後超過 21 個日曆天提示的單據。此 21 天係指自裝運日(以提單日期為準)起算,非營業日亦計算在內。選項 1 的 15 天、選項 3 的 3 天、選項 4 的 7 天均不符合 UCP600 的最新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