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丙級 學科

第50題

有關L/C 押匯單據之提示期限,若L/C 未做規定,依UCP600 第14 條c 項規定應於下列何時提 示?

題目

有關L/C 押匯單據之提示期限,若L/C 未做規定,依UCP600 第14 條c 項規定應於下列何時提 示?

  1. (1) 裝運日後15 日內
  2. (2) 裝運日後不遲於21 日
  3. (3) 裝運日後3 日內
  4. (4) 裝運日後7 日內為之

官方答案

(2) 裝運日後不遲於21 日

解析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c 項規定,若信用狀未規定提示期限,銀行不得接受發票日期(或裝運日)後超過 21 個日曆天提示的單據。此 21 天係指自裝運日(以提單日期為準)起算,非營業日亦計算在內。選項 1 的 15 天、選項 3 的 3 天、選項 4 的 7 天均不符合 UCP600 的最新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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