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3梯次 喪禮服務乙級 學科
第22題
某甲已婚,於民國97 年6 月1 日死亡,其與生存之配偶乙育有丙丁戊三子,其中丙於民國96 年6 月1 日死亡,丙與生存之配偶己育有庚辛二女,丁與生存配偶F 育…
題目
某甲已婚,於民國97 年6 月1 日死亡,其與生存之配偶乙育有丙丁戊三子,其中丙於民國96 年6 月1 日死亡,丙與生存之配偶己育有庚辛二女,丁與生存配偶F 育有子G ;甲父D 及 母E 尚健在,甲有一個哥哥A,兩個妹妹B、C,請問關於甲之遺產應由哪些人分得
- (1) 乙戊己庚辛F G
- (2) 乙戊庚辛A B C D G
- (3) 乙戊己庚辛G
- (4) 乙丁戊庚辛
官方答案
(4) 乙丁戊庚辛
解析
繼承人為配偶乙與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丙於96年6月1日先於甲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庚、辛代位繼承,丙之配偶己並無代位繼承權。丁、戊均生存,為甲之子女,與乙同列繼承人。丁之配偶F非血親,G因丁仍生存而無代位資格。甲之父D、母E及兄弟姊妹A、B、C,因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依民法第1138條無繼承權。故遺產由乙、丁、戊、庚、辛分得,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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