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喪禮服務乙級 學科
第74題
某甲民國100 年6 月30 日死亡,遺有300 萬遺產,與配偶乙,共育有二男三女,長男丙 22 歲,次男丁21 歲,另長女戊26 歲,於五年前已出家為尼,次女…
題目
某甲民國100 年6 月30 日死亡,遺有300 萬遺產,與配偶乙,共育有二男三女,長男丙 22 歲,次男丁21 歲,另長女戊26 歲,於五年前已出家為尼,次女己18 歲已結婚,三 女庚於民國99 年7 月30 日被收養,配偶乙懷有胎兒辛。其相關敘述下列哪些正確
- (1) 庚非某甲之繼承人
- (2) 若次男丁長期在國外,於民國100 年10 月1 日才知道某甲死亡事實, 丁在民國100 年12 月31 日不可辦理限定繼承
- (3) 本案長男丙之特留分35 萬
- (4) 某甲無遺 囑,本案配偶乙之應繼分為50 萬
官方答案
(1) 庚非某甲之繼承人、(4) 某甲無遺 囑,本案配偶乙之應繼分為50 萬
解析
庚於甲死亡前已被收養,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故庚非繼承人。繼承人為配偶乙與丙、丁、戊、己及胎兒辛共6人,依第1144條第1款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繼承,300萬÷6=50萬,乙應繼分50萬。丙之特留分依第1223條第1款為應繼分之半數,50萬×1/2=25萬,非35萬。丁於100年10月1日知悉,三個月內即101年1月1日前均可陳報遺產清冊,12月31日尚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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