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喪禮服務乙級 學科
第26題
依《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 消費者係基於多層次傳銷之傳銷商身分與殯葬服務業者簽訂本契約時,契約之解除、終止及退款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辦理
- (2) 消費者於未付清全部價款前死亡,殯葬服務業者仍應依約提供殯葬服務, 餘款由消費者之契約執行人給付
- (3) 殯葬服務業者應同意消費者指定契約執行人,但消費者簽約後, 契約執行人不存在或無法執行契約,而消費者不能指定或變更契約執行人者,依民法所定繼承人之順序定之
- (4) 消費者於契約簽訂之日起超過一年至三年以內解除契約者,殯葬服務業者得沒收消費者已繳付之價款不得超過總價款百分之三十;消費者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該消費者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最多百之三十後之餘額。但殯葬服務業已開始提供服務者,其費用應予扣除
官方答案
(4) 消費者於契約簽訂之日起超過一年至三年以內解除契約者,殯葬服務業者得沒收消費者已繳付之價款不得超過總價款百分之三十;消費者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該消費者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最多百之三十後之餘額。但殯葬服務業已開始提供服務者,其費用應予扣除
解析
依《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條:契約簽訂超過1年至3年內解除,業者得沒收價款不得超過總價款10%(非30%);超過3年至5年內不得超過20%;超過5年不得超過30%。選項4將1~3年沒收比例訂為30%,違反法規上限。選項1多層次傳銷適用專法優先;選項2未付清價款死亡仍履行契約,餘款由執行人給付;選項3執行人不存在依民法繼承順序定之,均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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