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喪禮服務乙級 學科
第32題
以下有關擔任喪主之敘述,下列何者為不恰當?
題目
以下有關擔任喪主之敘述,下列何者為不恰當?
- (1) 經子女協商,由排行為首者擔任喪主
- (2) 可由女性擔任喪主
- (3) 女性可參與治喪,但應由男性擔任喪主
- (4) 尊重長輩意見
官方答案
(3) 女性可參與治喪,但應由男性擔任喪主
解析
現代喪禮強調實務與家族共識,擔任喪主並無性別限制。選項1「經子女協商由排行首者擔任」、選項2「可由女性擔任喪主」、選項4「尊重長輩意見」均符合當代治喪觀念與性別平等原則,屬適切敘述。選項3「女性可參與治喪,但應由男性擔任喪主」仍固守傳統父權觀念,排除女性擔任喪主之資格,與現行實務及性別平等精神不符,故為「不恰當」之敘述。因此答案為選項3。喪主資格應以家屬共識與實際承辦能力為準,不宜以性別設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