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喪禮服務乙級 學科
第63題
下列何者為意外死亡案件取得死亡證明文件的程序項目?
題目
下列何者為意外死亡案件取得死亡證明文件的程序項目?
- (1) 請醫師開立死亡證明
- (2) 請衛生單位開立死亡證明
- (3) 請檢察官開立相驗證明
- (4) 於管轄警察單位製作筆錄
官方答案
(3) 請檢察官開立相驗證明、(4) 於管轄警察單位製作筆錄
解析
意外死亡屬非正常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須經檢察官相驗,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選項3),並在管轄警察單位製作筆錄(選項4)以查明死因。死亡證明書由醫師開立(選項1)適用於醫療機構內病死或醫師明確知悉死因之自然死亡;衛生單位(選項2)無核發死亡證明權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