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喪禮服務乙級 學科
第23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規定,下列何者可計入遺產總額?
題目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規定,下列何者可計入遺產總額?
- (1) 繼承人捐贈公司之財產
- (2) 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
- (3)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藝術品
- (4) 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之財產
官方答案
(1) 繼承人捐贈公司之財產
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下列不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機關之財產(第1款,選項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之財產(第2款,選項4)、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藝術品(第5款,選項3),均免計入。選項1「繼承人捐贈公司之財產」中,「公司」為民間私人企業,非各級政府、公立機關或公有事業機構,不具第16條排除資格,故該財產仍須計入遺產總額,答案為1。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