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喪禮服務乙級 學科

第64題

有關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就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成立 殯葬設施管理基金,下列敘述哪些不符殯葬管理條例規定?

題目

有關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就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成立 殯葬設施管理基金,下列敘述哪些不符殯葬管理條例規定?

  1. (1) 成立基金之目的主要在支應設施之安全維護、整潔、舉辦祭祀活動等費用
  2. (2) 殯葬設施基金管理組織成員應包含殯葬設施經營業者代表
  3. (3)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者亦須提撥
  4. (4) 經營者應就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75%,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公益信託基金

官方答案

(1) 成立基金之目的主要在支應設施之安全維護、整潔、舉辦祭祀活動等費用、(4) 經營者應就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75%,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公益信託基金

解析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的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就管理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管理基金,專供該設施管理、維護及改善之用。選項4稱提撥75%並成立公益信託基金,與2%及管理基金的規定不符;選項1將舉辦祭祀活動列為基金用途,超出條文所定管理、維護、改善的範圍。選項2、3與條例規定相符,故不符者為1、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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