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喪禮服務乙級 學科
第41題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題目
下列何者之工資日數得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 (1) 放無薪假期間
- (2) 發生計算事由之前6 個月
- (3) 請事假期間
- (4) 職災醫療期間
官方答案
(2) 發生計算事由之前6 個月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所稱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故「發生計算事由之前6個月」的工資日數正是計算基礎。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並明定,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的期間、因不可抗力致勞工未能工作等期間的工資日數不列入計算;放無薪假(減班休息)期間不計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亦無工資日數可列,故第1、3、4項均不得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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