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喪禮服務乙級 學科

第3題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題目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1. (1)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兒子乙
  2. (2)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3. (3) 甲承辦案件時,明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因自認為人公正,故不自行迴避
  4. (4) 配偶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官方答案

(2)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也不得運用職權進用親屬或請託關說;但交易若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並依規定揭露身分,屬法定例外,因此關係人丁經公告程序得標並不違法。選項1要求受監督機關聘用兒子,屬人事任用上的利益輸送;選項3明知有利益衝突卻以「自認公正」為由不迴避,違反自行迴避義務;選項4以請託關說方式讓機關通過配偶的農地變更案,屬不當關說,三者均違反本法。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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