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喪禮服務乙級 學科
第42題
某甲已婚,於民國97 年6 月1 日死亡,其與生存之配偶乙育有丙、丁、戊三子,其中丙於民國 96 年6 月1 日死亡,丙與生存之配偶己育有庚、辛二女,丁與生存配…
題目
某甲已婚,於民國97 年6 月1 日死亡,其與生存之配偶乙育有丙、丁、戊三子,其中丙於民國 96 年6 月1 日死亡,丙與生存之配偶己育有庚、辛二女,丁與生存配偶F 育有子G;甲父D 及 母E 尚健在,甲有一個哥哥A,兩個妹妹B、C,請問關於甲之遺產應由哪些人分得?
- (1) 乙戊己庚辛FG
- (2) 乙戊己庚辛G
- (3) 乙丁戊庚辛
- (4) 乙戊庚辛ABCDG
官方答案
(3) 乙丁戊庚辛
解析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甲死亡時,配偶乙與第一順序的子女同為繼承人;丙先於甲死亡,由其子女庚、辛代位繼承(第1140條),丙的配偶己並無繼承權;丁、戊仍存活,自為繼承人,丁之子G因丁未喪失繼承權而無代位問題;甲的父母D、E及兄弟姊妹A、B、C,因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而不繼承。故繼承人為乙、丁、戊、庚、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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