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1梯次 喪禮服務丙級 學科

第28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1. (1) 公司
  2. (2)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3. (3)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4. (4)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官方答案

(1)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職務上著作),原則上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歸雇用人(公司)享有,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本題程式設計工程師任職公司、因職務編寫電腦程式,且未特別以契約約定權利歸屬,該程式之重製權即屬著作財產權,依法歸公司所有。選項4誤將權利歸於工程師個人;選項2、3所稱「共有」於法無據。故正確答案為選項1「公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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