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1梯次 喪禮服務丙級 學科
第55題
下列對殯葬設施應有設施之共用及聯外道路之規定,何者敘述有誤?
題目
下列對殯葬設施應有設施之共用及聯外道路之規定,何者敘述有誤?
- (1) 殯葬設施應有設施之共用, 乃為節省土地資源
- (2) 第12 條至第16 條應有設施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 殯葬設施合併設置者,殯葬管理條例第12 條至第16 條之應有設施得共用之
- (4) 殯葬設施之聯外道路,其寬度不得小於6 公尺
官方答案
(2) 第12 條至第16 條應有設施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解析
依殯葬管理條例,公墓、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禮廳等應有設施的項目與設置標準,是明定於第12條至第16條的條文本身,並非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故第2項敘述有誤。這些設施合併設置時得共用,目的在節省土地資源、避免重複闢建;聯外道路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以維持遺體運送與救災車輛通行。作答時要注意「法律明定」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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