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1梯次 喪禮服務丙級 學科

第5題

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者不得為殯葬服務業負責人?

題目

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者不得為殯葬服務業負責人?

  1. (1)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
  2. (2) 受破產之宣告已復權未滿3 年者
  3. (3) 犯妨害自由罪經受有期徒刑1 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4. (4) 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已執行完畢滿3 年者

官方答案

(3) 犯妨害自由罪經受有期徒刑1 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解析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違反本法或其他犯罪行為,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尚未執行完畢者,不得為殯葬服務業負責人。選項3所稱「犯妨害自由罪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即屬「其他犯罪行為」且刑度達有期徒刑以上、尚未執行完畢之情形,構成法定消極資格,故選項3正確。相對地,受破產宣告「已復權」者(選項2)、受感訓處分已執行完畢「滿3年」者(選項4),已逾越法定禁制期間,得任負責人。喪禮服務業負責人資格涉及消費者權益與產業信賴,考生應熟記各款要件與期間。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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