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1梯次 喪禮服務丙級 學科
第5題
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者不得為殯葬服務業負責人?
題目
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者不得為殯葬服務業負責人?
- (1)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
- (2) 受破產之宣告已復權未滿3 年者
- (3) 犯妨害自由罪經受有期徒刑1 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 (4) 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已執行完畢滿3 年者
官方答案
(3) 犯妨害自由罪經受有期徒刑1 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解析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違反本法或其他犯罪行為,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尚未執行完畢者,不得為殯葬服務業負責人。選項3所稱「犯妨害自由罪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即屬「其他犯罪行為」且刑度達有期徒刑以上、尚未執行完畢之情形,構成法定消極資格,故選項3正確。相對地,受破產宣告「已復權」者(選項2)、受感訓處分已執行完畢「滿3年」者(選項4),已逾越法定禁制期間,得任負責人。喪禮服務業負責人資格涉及消費者權益與產業信賴,考生應熟記各款要件與期間。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