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1梯次 喪禮服務丙級 學科
第7題
殯葬管理條例對於未具禮儀師資格,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之罰則為:
題目
殯葬管理條例對於未具禮儀師資格,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之罰則為:
- (1) 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臺幣3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 (2) 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連續違反者,並得按次處罰
- (3) 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4) 除勒令改善外,並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得連續處罰
官方答案
(2) 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連續違反者,並得按次處罰
解析
依殯葬管理條例罰則,未取得禮儀師資格卻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為「冒用名義」的行政罰,重點在禁止不具資格者使用禮儀師名稱誤導消費者;罰鍰不是30萬至100萬元,也不是3萬至10萬元。第4項所稱先勒令改善、不遵從再連續處罰,並非本條規定的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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