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 第2梯次 飲料調製乙級 學科
第4題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26 條規範,不得為吸菸、飲酒、嚼食檳榔之年齡為
題目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26 條規範,不得為吸菸、飲酒、嚼食檳榔之年齡為
- (1) 16
- (2) 17
- (3) 18
- (4) 20 歲
官方答案
(3) 18
解析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明文規範,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供應菸、酒、檳榔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據此,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不得為吸菸、飲酒、嚼食檳榔等行為。故本題所指不得為這些行為之年齡門檻為18歲。選項1(16歲)、選項2(17歲)之年齡均低於法定門檻,選項4(20歲)則已超過法定界線,僅選項3之18歲符合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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