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 第2梯次 飲料調製乙級 學科

第4題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26 條規範,不得為吸菸、飲酒、嚼食檳榔之年齡為

題目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26 條規範,不得為吸菸、飲酒、嚼食檳榔之年齡為

  1. (1) 16
  2. (2) 17
  3. (3) 18
  4. (4) 20 歲

官方答案

(3) 18

解析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明文規範,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供應菸、酒、檳榔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據此,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不得為吸菸、飲酒、嚼食檳榔等行為。故本題所指不得為這些行為之年齡門檻為18歲。選項1(16歲)、選項2(17歲)之年齡均低於法定門檻,選項4(20歲)則已超過法定界線,僅選項3之18歲符合本法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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