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太陽光電設置乙級 學科
第15題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勞工在何種情況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1)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 (2) 經常遲到早退者
- (3) 非連續曠工但1 個月內累計達3 日以上者
- (4) 確定被法院判刑6 個月以內並諭知緩刑超過1 年以上者
官方答案
(1) 不服指揮對雇主暴力相向者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勞工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6款規定,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累計達6日」,選項3稱累計3日與法條不符。第3款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判6個月並宣告緩刑者不適用。經常遲到早退屬情節較輕,應先予警告,不得逕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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