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3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甲級 學科
第27題
一般建築物之屋頂女兒牆高度,自牆頂往下計量超過
題目
一般建築物之屋頂女兒牆高度,自牆頂往下計量超過
- (1) 1 . 5 M
- (2) 1 . 2 M
- (3) 1 . 0 M
- (4) 1 . 8 M 之部份, 應計入建築物高度
官方答案
(1) 1 . 5 M
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規定建築物高度的計算,原則上自基地地面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屋頂女兒牆則自牆頂往下計量,超過1.5公尺的部分才計入建築物高度,1.5公尺以內不計。此設計可避免低矮女兒牆被誤算為建築高度。因此正確值為1.5M,1.0M、1.2M、1.8M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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