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建築製圖應用乙級 學科
第38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錢, 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錢, 是否構成犯罪?
- (1) 構成詐欺罪
- (2)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3) 構成竊盜罪
-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官方答案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者,構成業務侵占罪。經理挪用公司資金,縱事後良心不安而補回,犯罪於挪用時即已完成,返還僅屬事後補救,可作為量刑減輕事由,不影響罪名成立。故非竊盜或詐欺,而屬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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