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2梯次 餐飲服務丙級 學科

第61題

食品業者添加非經公告可使用之化學物質於食品時,依食安法可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題目

食品業者添加非經公告可使用之化學物質於食品時,依食安法可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1. (1) 2
  2. (2) 5
  3. (3) 3
  4. (4) 7 年

官方答案

(4) 7 年

解析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業者若添加未經許可或非經公告可使用之化學物質於食品,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故法定本刑為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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