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學科
第47題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指導 及協助,應由下列何者負責?
題目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指導 及協助,應由下列何者負責?
- (1) 再承攬人
- (2) 承攬人
- (3) 當地主管機關
- (4) 原事業單位
官方答案
(4) 原事業單位
解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之統攬管理措施。其中包括設置協議組織、作業之通報與協調、工作場所之巡視,以及對相關承攬事業間實施「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因此整合各承攬層級、主導教育訓練指導與資源協助之法定義務人為原事業單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