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學科
第9題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工作場所之連繫與調整 之措施,屬下列何者之職責?
題目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工作場所之連繫與調整 之措施,屬下列何者之職責?
- (1) 關係事業
- (2) 承攬人
- (3) 再承攬人
- (4) 原事業單位
官方答案
(4) 原事業單位
解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設置協議組織、工作場所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指導及協助實施安全衛生教育,以及其他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等統合管理之法定職責。故工作場所之連繫與調整為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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