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學科

第9題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工作場所之連繫與調整 之措施,屬下列何者之職責?

題目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工作場所之連繫與調整 之措施,屬下列何者之職責?

  1. (1) 關係事業
  2. (2) 承攬人
  3. (3) 再承攬人
  4. (4) 原事業單位

官方答案

(4) 原事業單位

解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設置協議組織、工作場所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指導及協助實施安全衛生教育,以及其他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等統合管理之法定職責。故工作場所之連繫與調整為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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