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學科
第40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2) 公司
- (3)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2) 公司
解析
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之核心權利之一,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的電腦程式,若公司與工程師之間未另以契約特別約定著作權歸屬,則該程式之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依法直接歸屬於「公司」享有,工程師僅保留著作人格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