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學科

第29題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工作場所之連繫與調整 之措施,屬下列何者之職責?

題目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工作場所之連繫與調整 之措施,屬下列何者之職責?

  1. (1) 承攬人
  2. (2) 原事業單位
  3. (3) 再承攬人
  4. (4) 關係事業

官方答案

(2) 原事業單位

解析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協議組織、工作場所之連繫與調整、工作之指導及協助、安全衛生教育指導等多項必要措施。此項法定責任明確歸屬於「原事業單位」,旨在落實整體共同作業時的統合管理機制,故正確答案為原事業單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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