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學科
第29題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工作場所之連繫與調整 之措施,屬下列何者之職責?
題目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工作場所之連繫與調整 之措施,屬下列何者之職責?
- (1) 承攬人
- (2) 原事業單位
- (3) 再承攬人
- (4) 關係事業
官方答案
(2) 原事業單位
解析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協議組織、工作場所之連繫與調整、工作之指導及協助、安全衛生教育指導等多項必要措施。此項法定責任明確歸屬於「原事業單位」,旨在落實整體共同作業時的統合管理機制,故正確答案為原事業單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