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學科
第7題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或處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罰鍰者,應接受下列何種講習?
題目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或處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罰鍰者,應接受下列何種講習?
- (1) 衛生講習
- (2) 環境講習
- (3) 消防講習
- (4)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官方答案
(2) 環境講習
解析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或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應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以落實環境教育與防杜再犯。選項1、3、4分別屬於食品安全、消防或道路交通違規之處分,非環保法規之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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