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學科

第68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有下列那些情形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題目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有下列那些情形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1. (1) 發生職業病
  2. (2)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等之職業災害
  3. (3) 未符合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致發生行政罰則
  4. (4) 未實施風險評估

官方答案

(1) 發生職業病、(2)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等之職業災害、(3) 未符合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致發生行政罰則

解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得公布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之規定(如第41條),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發生職業災害或違反安全衛生設備、措施等規定之情事,得公布其名稱。選項1「發生職業病」屬職業災害之一種,依法應通報並可能公布;選項2「發生死亡等職業災害」為重大職災,亦得公布;選項3未符合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行政罰則,屬得公布之違規事由。選項4「未實施風險評估」雖違反職安法第14條,但非該公布條文所直接列舉之事由,故不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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