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學科
第68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有下列那些情形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題目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有下列那些情形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 (1) 發生職業病
- (2)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等之職業災害
- (3) 未符合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致發生行政罰則
- (4) 未實施風險評估
官方答案
(1) 發生職業病、(2)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等之職業災害、(3) 未符合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致發生行政罰則
解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得公布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之規定(如第41條),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發生職業災害或違反安全衛生設備、措施等規定之情事,得公布其名稱。選項1「發生職業病」屬職業災害之一種,依法應通報並可能公布;選項2「發生死亡等職業災害」為重大職災,亦得公布;選項3未符合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行政罰則,屬得公布之違規事由。選項4「未實施風險評估」雖違反職安法第14條,但非該公布條文所直接列舉之事由,故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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