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學科
第21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 (3) 免除債務
- (4)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官方答案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行賄受賄罪中所稱之「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如百貨公司禮券);「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利益,包含免除債務或接受昂貴飲宴招待等。而「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屬於機關或民間正常禮貌性公務活動或社交禮儀,並不具有交換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因此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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