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學科

第21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2.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3. (3) 免除債務
  4. (4)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官方答案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行賄受賄罪中所稱之「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如百貨公司禮券);「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利益,包含免除債務或接受昂貴飲宴招待等。而「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屬於機關或民間正常禮貌性公務活動或社交禮儀,並不具有交換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因此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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