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延期考區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學科

第14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5 年
  2. (2) 10 年
  3. (3) 7 年
  4. (4) 2 年

官方答案

(4) 2 年

解析

依據我國《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自侵害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本題詢問的是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之消滅時效,故為2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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