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職業衛生管理甲級 學科
第12題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題目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 (1)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 (2) 無法適用
- (3) 能否適用需視該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是否簽訂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
- (4) 可以適用,但若屬未遂犯則不罰
官方答案
(1)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解析
依據我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意圖妨害營業秘密罪者,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且未遂犯罰之。相較於一般在境內使用的第13條之1(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明定加重其刑,並不以該國與我國簽署互惠條約為前提,故選項1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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