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2梯次 職業衛生管理甲級 學科
第78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置委員7 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另 由雇主應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那些人員組成?
題目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置委員7 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另 由雇主應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那些人員組成?
- (1) 承攬人代表
- (2) 各部門之主管
- (3) 股東
- (4)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
官方答案
(2) 各部門之主管、(4)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
解析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置委員7人以上,雇主為當然委員兼主任委員。委員會成員由雇主視事業單位實際需要指定人員組成,包括: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各部門之業務主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等,另勞工代表應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因此「各部門之主管」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為法規明定的指定人選。法規並無將「承攬人代表」及「股東」列為雇主指定之委員會組成人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