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2梯次 職業衛生管理甲級 學科

第78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置委員7 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另 由雇主應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那些人員組成?

題目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置委員7 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另 由雇主應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那些人員組成?

  1. (1) 承攬人代表
  2. (2) 各部門之主管
  3. (3) 股東
  4. (4)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

官方答案

(2) 各部門之主管、(4)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

解析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置委員7人以上,雇主為當然委員兼主任委員。委員會成員由雇主視事業單位實際需要指定人員組成,包括: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各部門之業務主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等,另勞工代表應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因此「各部門之主管」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為法規明定的指定人選。法規並無將「承攬人代表」及「股東」列為雇主指定之委員會組成人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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