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1梯次 職業衛生管理甲級 學科

第23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2. (2) 免除債務
  3. (3)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4. (4)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官方答案

(1)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公務員貪瀆犯罪中的「賄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財物(如百貨禮券);「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如免除債務、設宴款待高檔大餐、提供性招待等。選項1「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僅屬一般社交禮儀或公開典禮儀式,通常不具經濟價值亦未滿足私利,缺乏職務對價關係,因此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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