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 學科
第18題
下列何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題目
下列何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1) 自然人基於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之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公布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之行為
- (2)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活動目的, 而將其個人照片或電話,於臉書分享予其他友人等利用行為
- (3) 將家人或朋友的電話號碼抄寫整理成電話本或輸入至手機通訊錄
- (4) 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
官方答案
(4) 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
解析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如選項2、3),不適用個資法。選項1涉及將監視錄影畫面「公布」之行為,主管機關函釋指出若公開散布已逾越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但選項4「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屬於非公務機關為商業或業務經營目的所建立之資料庫,無論蒐集、處理或利用,均完全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與限制,故為最明確適用之選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