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 學科
第44題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以 適用?
題目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以 適用?
- (1) 無法適用
- (2) 可以適用,但若屬未遂犯則不罰
- (3) 能否適用需視該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是否簽訂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
- (4)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官方答案
(4)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解析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意圖妨害營業秘密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此即所謂「域外加重處罰」規定。即使犯罪者打算在外國或陸港澳地區使用,只要在我國境內為竊取等侵權行為,營業秘密法依然可以適用,且由於對國家經濟利益與產業競爭力危害甚鉅,法律予以加重其刑(並非無法適用,未遂犯亦設有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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