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 學科
第39題
依107 年6 月13 日修訂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 係人下列何種行為不違反本法?
題目
依107 年6 月13 日修訂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 係人下列何種行為不違反本法?
- (1)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 (2) 配偶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 (3) 甲承辦案件時,明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因自認為人公正,故不自行迴避
- (4)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兒子乙
官方答案
(1)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依107年修訂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若係「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屬法定容許之例外情形,因此關係人依法參與並得標不違反本法,選項1正確。選項2透過請託關說謀取私利、選項3知有利益衝突未依法自行迴避、選項4要求監督機關進用親屬,均屬本法明文禁止之圖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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