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 學科
第39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協議組織應由下列何者召集之?
題目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協議組織應由下列何者召集之?
- (1) 承攬人
- (2) 原事業單位
- (3) 再承攬人
- (4) 工會
官方答案
(2) 原事業單位
解析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統籌管理措施,其中包括設置協議組織,並由「原事業單位」負責召集及主持定期協議。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由掌握整體工作場所與作業環境主導權的原事業單位負起統合協調之責,督促各級承攬人落實各項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因此協議組織依法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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