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3梯次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 學科

第45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協議組織應由下列何者召集之?

題目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協議組織應由下列何者召集之?

  1. (1) 原事業單位
  2. (2) 工會
  3. (3) 承攬人
  4. (4) 再承攬人

官方答案

(1) 原事業單位

解析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其中包括設置協議組織,並由「原事業單位」負責召集及主持定期協議。此規定的目的在於落實原事業單位的共同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橫向協調責任,確保工作場所各承攬層級能同步遵循防災指引與管制規範,因此協議組織法定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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