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1梯次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 學科
第3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協議組織應由下列何者召集之?
題目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協議組織應由下列何者召集之?
- (1) 再承攬人
- (2) 工會
- (3) 承攬人
- (4) 原事業單位
官方答案
(4) 原事業單位
解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其中第一款即為「設置協議組織,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因此,協議組織之法定召集人與統籌主導者為「原事業單位」,藉以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與橫向協調責任。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