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 學科
第33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2) 公司
- (3)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4)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官方答案
(2) 公司
解析
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除雙方另有契約特別約定外,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即公司)享有。電腦程式之「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的核心權利之一,因題目已說明「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故該電腦程式之重製權及其他著作財產權依法歸屬於公司,而非工程師個人或股東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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