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1梯次 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單一級 學科
第16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小舅子乙(二親等以內的關係人)間,下列何種 行為不違反該法?
題目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小舅子乙(二親等以內的關係人)間,下列何種 行為不違反該法?
- (1) 關係人乙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並主動在投標文件表明與甲的身分關係,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 (2) 小舅子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 (3) 甲、乙兩人均自認為人公正,處事坦蕩,任何往來都是清者自清,不需擔心任何問題
- (4)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小舅子乙
官方答案
(1) 關係人乙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並主動在投標文件表明與甲的身分關係,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進行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且在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者,不在此限。選項2屬請託關說圖利行為,違反第12條;選項4涉及公職人員運用職權任用關係人,違反第7條人事任用之禁止;選項3主觀心態並不能阻卻法律之禁止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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