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共同科目題庫 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共同科目

第7題

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所規範之當事人權利?

題目

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所規範之當事人權利?

  1.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2) 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3.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官方答案

(2) 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解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明定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享有五項權利: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這些權利均以「自己」的個人資料為限,資料本人僅能就屬於自己的資料行使權利。選項2「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並非當事人權利,因為個資法保障的是資料本人,不得干涉或刪除他人資料。其餘選項1(查詢閱覽)、3(補充更正)、4(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均屬第3條明文規定之權利。托育人員收錄嬰幼兒與家長個資時,須依法提供當事人行使這些權利之協助。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