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3題
下列關於民法上債權讓與的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民法上債權讓與的敘述,何者錯誤? A. 屬於處分行為 B. 債權讓與,非經債務人同意,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C. 當事人得為禁止債權讓與的約定 D. 已起訴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得為讓與
官方答案
- 答案:B. 債權讓與,非經債務人同意,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解析
債權讓與是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處分行為,原則上不必經債務人同意,僅須由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始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此為民法第297條第1項所定。故B稱「非經債務人同意,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錯誤。A正確;C則有民法第294條第1項第2款允許當事人特約禁止讓與;D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起訴者得讓與。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