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6題
依民法第1031 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下列何者並非特有財產?
題目
依民法第1031 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下列何者並非特有財產? A.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B. 夫或妻於婚後所賺取之工作薪資 C.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D.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官方答案
- 答案:B. 夫或妻於婚後所賺取之工作薪資
解析
民法第1031條將夫妻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所謂特有財產,依民法第1013條限於三類: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以及贈與人聲明為特有財產之贈物。婚後工作薪資屬於「所得」,正是共同財產之組成,不因其為婚後勞力所得而成為特有財產。因此B非特有財產;A、C、D均屬第1013條所列特有財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