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7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依刑法第75 條撤銷對受判決人緩刑之宣告?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依刑法第75 條撤銷對受判決人緩刑之宣告? A.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B. 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C. 緩刑期內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 D.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官方答案

  • 答案:D.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解析

刑法第 75 條規定「應」撤銷緩刑之情形有二:一為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二為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D 正屬第二款情形,法院應撤銷緩刑。A(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受拘役或罰金)、B(緩刑前過失犯他罪而受罰金)、C(緩刑期內過失犯他罪而受拘役),均屬刑法第 75 條之 1「得」撤銷之事由,尚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法院始得撤銷,並非「應」撤銷。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