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8題
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此規定係衡平相關利益與受公評者之下列何種權利?
題目
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此規定係衡平相關利益與受公評者之下列何種權利? A. 隱私權 B. 言論自由 C. 一般行為自由 D. 名譽權
官方答案
- 答案:D. 名譽權
解析
刑法第311條規定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者不罰,是在調和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言論自由保障意見表達,名譽權則保護個人之社會評價;當評論涉及公共事務、出於善意且未逾適當範圍時,法律優先保障言論自由,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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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