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4題
依據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我國常任文官得以從事下列何種行為?
題目
依據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我國常任文官得以從事下列何種行為? A. 擔任政治團體發言人 B. 公開連署支持候選人 C. 捐款支持特定候選人 D. 擔任競選辦事處幹部
官方答案
- 答案:C. 捐款支持特定候選人
解析
本題在測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政治活動的界線。依該法第5條,公務人員雖得加入政黨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其職務,故A所稱擔任政治團體發言人(屬兼任職務)不在允許之列;第9條進一步禁止公務人員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以及在媒體具名廣告、公開為候選人站台助講,因此B的公開連署、D的擔任競選辦事處幹部均屬禁止行為。至於對政黨或候選人的金錢捐贈,屬政治獻金法規範範疇,個人依法得捐贈,行政中立法並未將之列為禁止的政治活動,故C為唯一可行的行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