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30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出賣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出賣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B.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C. 特定物買賣之出賣人,如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應即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D.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官方答案

  • 答案:C. 特定物買賣之出賣人,如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應即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解析

民法第364條「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之請求權,以種類之債(種類買賣)為限;特定物買賣之標的於契約成立時即已特定,出賣人無從以他物替代,買受人僅得依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故C敘述錯誤。A 為第349條權利瑕疵擔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標的物不得對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B 為第351條,買受人訂約時知有權利瑕疵者,出賣人免負擔保責任。D 為第350條,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權利確係存在。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