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13題
行政機關對於未依法應於行政處分書類中記明理由作出之處分,經過調查後重新補充處分理由者,此等行為在學理上稱為:
題目
行政機關對於未依法應於行政處分書類中記明理由作出之處分,經過調查後重新補充處分理由者,此等行為在學理上稱為: A. 行政處分之撤銷 B. 行政處分之補正 C. 行政處分之廢止 D. 行政處分之轉換
官方答案
- 答案:B. 行政處分之補正
解析
此為『行政處分之補正』: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3 項與第 130 條第 2 項,處分書漏記理由屬程序瑕疵,機關得於訴願或訴訟程序中補正理由,補正後溯及既往發生效力,不須撤銷重行。選項 A 撤銷係機關依職權或申請將違法處分消滅。選項 C 廢止係將合法處分基於公益或情事變更廢止未來效力。選項 D 轉換係將違法處分轉換為其他合法處分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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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