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14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授予利益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授予利益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3 年內為之 B. 行政處分經廢止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C. 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D. 行政處分之廢止,於補償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後始生效力
官方答案
- 答案:C. 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解析
選項 C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133 條第 1 項,授予利益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廢止。選項 A 錯誤:廢止權行使期間為 5 年(同法第 133 條第 2 項),非 3 年。選項 B 錯誤:廢止屬『將來向』效力,自廢止時失效,不溯及既往(同法第 134 條第 1 項)。選項 D 錯誤:廢止不以補償為生效要件;補償為獨立請求權,廢止即生效力(同法第 134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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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