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5題

關於法官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法官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所謂法官審理案件之類型包括刑事、行政訴訟、民事及非訟案件 B. 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始得聲請 C. 法院在聲請前,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D. 聲請法官應依其合理確信,就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說明理由

官方答案

  • 答案:B. 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始得聲請

解析

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各法院就其審理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裁判結果有影響者,即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不以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為限,故 B 錯誤,為本題答案。A 正確,得聲請者包含審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及非訟事件之法官;C 正確,聲請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俟憲法法庭裁判後續行;D 正確,聲請須表明合理確信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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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